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环。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来说,确定折旧年限才能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一般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除了上述规定外,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及不同经济状况都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产生影响。因此,具体折旧年限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期间,照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年折旧率
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2/预计使用年限
最后两年改为年限平均法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
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用递减分数来表示,将逐期年数相加作为递减分数的分母,将逐期年数倒转顺序分别作为各年递减分数的分子。
以上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介绍,如有错误,欢迎评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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