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相关科室职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保证医疗、科研和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对于银行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一般按以下确认标准: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范围和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专业设备:指用于业务的各种医疗仪器、设备等;(3)一般设备:指办公与事务用的设备、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
(4)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固定资产。
3、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
(2)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3)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发生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4)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5)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接受捐款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无偿调拨或由于学校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帐面原值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联系电话:020-82327296 ,13570098458   QQ:52813524  51504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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